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任你博:人民政府办公厅《澳门英皇娱乐: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我局业务股室和法律顾问会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和与业务股室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可邀请我局法律顾问参与。
第四条 我局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行政执法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给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
第五条 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个工作日。
第六条 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我局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我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审核完毕后制作审核结果和建议送办案执法人员。
第十条 我局办案执法人员收到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的审核结果和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我局对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法制审核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或事项经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因局业务股室(含法律顾问)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前制定的各类制度中相关规定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东兴市边海人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兴市边海人防局
2021年11月25日